查封房产到底能否执行湖州南浔法院受理首批执行异议之诉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朱耀峰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的,法院可以初步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如果案外人或当事人对法院的裁定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诉讼。这是民诉法修改后的新规定。近日,湖州南浔区法院一连受理了3起因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提起诉讼的新类型案件。 湖州旧馆镇某村经济合作社管委会和当地一家味精公司之间有借款纠纷,在南浔法院打官司后,法院判决味精公司归还该村经济合作社管委会108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该味精公司没有按时还款,管委会于是在2007年12月向法院申请执行,并提供了对方的三处房产信息。 南浔法院立案执行后对申请人提供的这几处房产产权进行冻结,并准备采取评估拍卖措拖。在此期间,案外人董某来到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上述三处房产之一的某办公楼是其所有的,并提供了房屋所有权证。南浔法院根据新修改的民诉法的规定,对董某提出的情况进行了审查,并裁定异议成立,决定中止对该办公楼的执行。 对此,申请执行人管委会则认为,被执行人味精公司是为逃避债务将办公楼无偿转让给董某,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管委会不服法院的裁定于近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味精公司仍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并判决味精公司与董某间的房屋转让行为无效。 另外,案外人郑某对另两处房产的执行也提出了执行异议,法院经审查裁定异议成立并中止执行。而管委会同样不服该裁定,并提起异议之诉。对管委会三个执行异议之诉,南浔法院目前已一并受理,这是该院首次受理此类案件。 点评:修改后的民诉法在执行方面有许多新规定,其中第204条规定的执行异议制度就是亮点之一。该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先由法院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案外人、当事人对法院初步审查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再区分不服的理由是否与原判决、裁定有关,分别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或提起诉讼寻求救济。 执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将案外人的财产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其他侵害案外人实体权益的情况。有侵害就应当有相应的救济,第204条既赋予了案外人这种权利,也给当事人提供了相应的救济保障。 |